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双方依据下列勘界文件在实地确定两国国界线走向和界标的位置,并用界标在实地标定边界线: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段的叙述议定书》;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西段的叙述议定书》;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段的补充叙述议定书》;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图们江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国界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

双方今后签订并生效的其他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