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双方应按本协定第三条所列的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界标和边界林间通视道进行维护。

双方进行此项工作的分工如下:

位于一方领土上的界标,由该方负责。

位于界线上的界标,由负责竖立的一方负责。

双方负责维护和清理本方境内的边界林间通视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