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和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之间建立联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和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将促进边境地区之间建立联系制度。
双方促进边防、海关和港务监督、商品检验、卫生检验检疫部门相关机构及其他监督部门进行公务往来。
两国边境地区相互合作的所有问题,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双方或其主管部门间的有关协议解决。
双方确定了边境地区的行政区划名单(附件七)。双方边境地区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