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双方促进在边境地区开展旅游和边境贸易,鼓励建立贸易(经贸)综合体和其他边境贸易合作形式,双方可就此签订有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