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双方将促进边境地区间的经济往来,及为此目的的人员和货物流动便利化。边境地区经济往来的具体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和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依据双方有关协议协商解决。

双方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促进边境地区间经济往来协议的落实。

在边境地区间经济往来中,双方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双方有关协议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类跨界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