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出于卫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任何一方可临时中止或限制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采取上述限制措施的情况应提前通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