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双方公民均可在边界水界线本方一侧进行渔业生产。禁止使用爆炸物和有毒物质及其他损害边界水鱼类等水生物资源的捕捞方式作业。
双方主管部门应共同或单方面采取措施制止在边界水中非法渔业生产。
双方公民在本国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但为科学研究目的捕捞除外。
在边界水中进行渔业生产活动不得阻碍航行。
边界水鱼类和其他水生物的保护及增殖的问题应根据双方有关协议解决。
双方公民均可在边界水界线本方一侧进行渔业生产。禁止使用爆炸物和有毒物质及其他损害边界水鱼类等水生物资源的捕捞方式作业。
双方主管部门应共同或单方面采取措施制止在边界水中非法渔业生产。
双方公民在本国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但为科学研究目的捕捞除外。
在边界水中进行渔业生产活动不得阻碍航行。
边界水鱼类和其他水生物的保护及增殖的问题应根据双方有关协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