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河河岸遭受毁坏和界河河床位置发生变化。

一方修建界河河岸防护工程时,负有不给另一方河岸造成不利影响的义务,并在实施此类工程前通报另一方。

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处理界河河岸防护工程事宜。

一方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与另一方主管部门协商后可对界河河床及航道进行疏浚和清理。有关费用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

对疏浚和清理出的淤泥应妥善处理,堆放在双方商定的地点,以免对河床和河岸造成不利影响。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人为改变界河河床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