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双方国家船舶在边界水航行时,根据对双方生效的国际条约,可在国界线本方一侧和沿通航界河的主航道及额尔古纳河的深槽航行。

在双方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水文地理工作,并依据双方主管部门商定的界河航标管理规则安装导航标志后,双方船舶(军用船舶除外)白天可在额尔古纳河上双方商定的河段航行,其速度不得冲坏河岸。双方边防巡逻艇不受航行时间和航速的限制。

白天是指日出前半小时至日落后半小时的时间。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允许第三国船舶(军用船舶除外)在边界水中航行。

所有船舶在边界水中的航行规则由双方有关协议确定执行。

双方将在通航界河依照双方主管部门商定的界河航标管理规则及双方的有关协议设置和维护航标。

双方应及时清除边界水中沉船和影响航行的其他障碍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在遇有灾害、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一方船舶可临时停靠另一方的河岸或岛屿。双方主管部门应相互给予上述船舶必要的协助,并尽快通知另一方主管部门。

双方主管部门监督对双方有效的边界水利用协议和规则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