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