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