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