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