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