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条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