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一条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