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