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十六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第三十八条 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九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第四十条 转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