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