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