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