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是: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