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

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