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