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