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