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