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