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