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第七条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 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