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