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