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 第二章 律师资格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律师资格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可以担任实习律师。 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两年。实习期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授予律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其实习期。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