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