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各类别、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附件1规定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整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 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