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书面考试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于考试开始之日5日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