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申请引航员考试、评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个月公布引航员考试、评估计划。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