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引航员任职申请的权限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附件2作相应的调整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