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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第四十八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引航员任职的申请、受理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应当符合《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引航员任职申请的权限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附件2作相应的调整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五十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一条 引航员体格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引航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 2. 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分工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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