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引航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引航员培训科目、大纲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引航员培训,确保引航员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