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申请引航员考试、评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个月公布引航员考试、评估计划。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