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条 从事引航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引航员培训许可证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12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