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章 引航员任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引航员任职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换发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