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在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满足下列条件,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完成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具有良好的安全记录。

对于不满足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通过了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附件一《引航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表》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的,也可以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