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领范围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