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章 引航员任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引航员任职 第九条 申请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船员服务簿; 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