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被引用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