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