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条 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第五十一条 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中止调查: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第五十六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 第五十八条 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