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